文旅普法 | 文旅领域法律法规百问百答——旅游景区篇

日期:2023-08-29 08:40:17 来源:百度新闻


(资料图片)

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,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?

答:

根据《旅游法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,景区开放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,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,经过安全风险评估,满足安全条件,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,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怎么办?

答:

根据《旅游法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,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、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。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,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,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。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,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。

景区、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、餐饮、购物、游览、娱乐、旅游交通等经营的,承担什么责任?

答:

根据《旅游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景区、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、餐饮、购物、游览、娱乐、旅游交通等经营的,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。连带责任亦称“连带债务”。“民事责任”的一种。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。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,数人或全体,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。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,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、数人或全体,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,部分或全部的清偿合伙债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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